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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第一届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时间:2021-07-28来源: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作者:佚名

  锡农牧发(2020)51号

  关于成立第一届农牧局肥料登记

  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各委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农牧法发[2019]34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肥料登记评审工作,规范肥料新品种技术标准,科学评价肥料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把好肥料登记产品准入关,认真做好肥料登记管理、续展、变更等工作,严格遵守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健全评审制度,保证评审质量,有序完成评审任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成立第一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现将第一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附件1 )和《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附件2 )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肥料登记评审工作。同时,请有关单位对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1.第一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2.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第一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

  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刘德宝 盟农牧局副局长

  副主任:叶世海 盟农牧局种植业科一级主任科员

  刘会明 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程 利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站长

  成员:胡玉敏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副站长

   黄甲辰 盟农业和科学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刘文东 太仆寺旗土肥站站长

   赵晓梅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

   王晓玲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

   曹 军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

   刘保伟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

   史凌君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

   孙星星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

   赵静漪 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

  

  附件2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民主、公正的原则,规范肥料登记评审程序,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产品的质量、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开展肥料管理研究,了解国内外肥料领域动态,提供相关信息,提出改善肥料登记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与肥料登记相关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

  第七条主任委员由盟农牧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法规科、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承办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由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内设机构承担。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总人数不超过10人。根据需要和工作实际,可以在任期内进行增补或更换评审委员。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盟农牧局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土壤、肥料、微生物、化工、毒理、环境、质量标准、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专家,或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不得兼任肥料生产者的顾问、经纪人等职。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评审委员会有关制度,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原则。对评审会议的评审情况和申请登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参加评审会时有发言权、表决权,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每年不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肥料登记管理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产品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或本人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其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盟农牧局批准,解聘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每年至少召开2次肥料登记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登记评审会议参会人员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总数一般为5人左右。

  第十八条肥料登记评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或形成评审决议,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评审。肥料登记评审会议应当形成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由秘书处报请会议召集人签字,以盟农牧局文件发布。

  第五章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盟农牧局安排,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盟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nmyj.xlgl.gov.cn/xzxk/zjzy/202006/t20200623_245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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