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8.5%,大宗经济作物机械化生产体系基本建立。创建70个左右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建成50个全省“两全两高”(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农业机械化示范县。
到2025年,全省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2%,大宗经济作物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林牧渔加业机械化率总体达到60%以上。全省整建制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力争率先建成“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示范省。
二、加速推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一)完善创新体系,推进农机装备产业链协同发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强基础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协同攻克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电子信息等“卡脖子”问题,促进种养加、粮经饲全程全面机械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高端农机装备工程化验证,探索建立“企业+合作社+基地”新模式。落实首台(套)保险补贴制度,支持农机新产品纳入《山东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发挥省新旧动能转换高端装备产业基金作用,支持农机装备重大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结构布局,加强农机装备质量可靠性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向成套装备集成转变,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推动潍坊、聊城、日照、临沂和济宁等市农机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参与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农机装备产业计量技术能力建设,提升试验测试和鉴定能力。推动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结果。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打击质量违法和假冒品牌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三、着力构建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体系
(三)全力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巩固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速推进经济作物机械化,主攻花生、马铃薯、大蒜种收和棉花采收机械化。对开展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秸秆处理等生产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规模化全程托管服务进行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根据果菜茶、现代种业和畜牧水产、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需求,完善技术路线,强化装备支撑,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积极发展应用农村环境管护技术设备。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将适应机械化作为农业生产活动的重要目标,促使良种、良法、良田、良机配套。(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五)推广应用绿色高效智能农机装备技术。推动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农机作业”。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强化补优补绿补新导向,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补贴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等负责)
四、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六)大力培育农机服务主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机企业和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投放,开展政策性农机购置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购买大型农机贷款进行贴息。按规定程序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重点农机品种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落实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负责)
(七)积极创新农机服务机制。鼓励开展跨区作业、订单作业、农业生产托管等农机作业服务。对于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农机服务,积极推进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支持建设农机具存放以及农产品储藏、烘干等设施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落实有关规定,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通行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五、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
(八)提高农机作业便利程度。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方面,明确田间道路、田块长宽与平整度等“宜机化”要求。统筹中央和地方各类相关资金及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田地块小并大、短并长、陡变平、弯变直和互联互通。重点支持丘陵山区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按规定加大对丘陵山区适用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九)改善农机作业配套设施条件。落实落地设施农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电等相关政策,支持农机服务组织生产条件建设。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需永久性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晒场、烘干、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鼓励建设区域农机安全应急救援中心。(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负责)
六、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
(十)健全新型农业工程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农业工程学科建设,引导高校设置相关专业,并纳入公费农科生计划。加大卓越农林人才、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面向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开展新工科研究与实践。支持农机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工程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实训基地。支持农机人才出国留学、联合培养,大力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一)大力培养农机实用型人才。将农机驾驶操作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对新购机农民提供免费培训。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合作社培养农机操作、维修等实用技能型人才。弘扬工匠精神,遴选和培养农机“土专家”。加强技能培养和知识更新,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退役军人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七、强化组织领导
(十二)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等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农业机械化内容,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设立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农业专家顾问团农机分团作用,研究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有关政策和重大工程专项提供咨询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三)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调动其发展农业机械化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提升质量。充分利用广电、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营造良好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等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