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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发〔2021〕26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7-28来源: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作者:佚名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强化耕地质量监管,准确掌握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科学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推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将《贺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8日

  

  

  

  贺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准确掌握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规范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科学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强化耕地质量监管,推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就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讲话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提高耕地质量建设这一主线,强化耕地质量评价与保护,坚持科学调查、规范评价,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机制,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

  二、评价内容与标准依据

  (一)评价工作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是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后,分别开展现场调查,对比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其内容包括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实地调查项目区耕作条件、土壤样品采集和检测、专家评价等。

  (二)技术标准依据

  1.《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2.《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16);

  3.《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

  4.《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5.《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

  6.《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 1120-2006);

  7.《耕地质量划分规范》(NY/T 2872-2015);

  8.《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2008);

  9.《土壤检测 第1部分: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NY/T 1121.1-2006);

  1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文件和标准前,参照以上文件、标准指导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

  三、工作职责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具体工作,实行专家评价制,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评价方法与步骤

  (一)收集整理耕地质量评价资料

  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前,需要收集如下材料:

  1.建设前上一年度县(区)耕地质量监测报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

  2.县(区)耕地地力等级分布图、土壤质地分布图、土壤有机质含量等级分布图、土壤pH值等级分布图、土壤全氮含量等级分布图、土壤全钾含量等级分布图、土壤全磷含量等级分布图、土壤速效磷含量等级分布图、土壤速效钾含量等级分布图、土壤图;

  3.建设区域内耕地耕作层容重,土壤有效铜、有效锌、有效铁、有效锰、有效硼、有效钼、有效硫、有效硅等中微量元素和铬、镉、铅、砷、汞等五项重金属的含量情况;

  4.建设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

  5.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含变更)文件和规划设计图;

  6.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影像图、竣工图;

  7.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单项(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8.建成高标准农田(含新增耕地)明细表,包括所在乡镇、村委、图斑号、地块号、地类、面积、2000坐标。

  以上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评价,并提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申请表》(附件1)和收集整理的评价材料。

  (三)材料审查

  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材料初审表》(附件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成立评价专家组

  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专家应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未成立有专家库的则从行业部门中从事土壤肥料、作物栽培或农学、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农业生态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取。抽取(选取)的专家与被评价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选取)。

  评价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名,其中:设组长1名,成员4名。专家组成员必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组长由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担任。

  (五)评价单元划定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并审查合格的有关材料和图件,按实际田块大小、土壤类型、利用方式等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并按不同评价单元进行实地勘察和采样。

  (六)耕地质量调查

  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价专家组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专家组对照项目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内容包括核实项目区地理位置、实施区域、耕地面积、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农田设施、灌溉水源、土壤健康和土壤管理和农业生产情况等,做好现场记录。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实地调查表》(附件5),并签字确认。

  (七)土壤样品采集

  根据划定的评价单元,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区的土壤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土壤样品的采集和处理应有评价专家组专家参与或指导。

  土壤样品的采集按《土壤检测 第1部分: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方法》(NY/T 1121.1)规定的方法执行。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NY/T 1634)规定的方法执行。根据样品采集原则,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用S形或梅花形布点采样法,采集耕作层0-20cm土壤,每个样品采样点不能少于15个点,所有取样点样品混合后采用四分法取弃,最后保留约500g左右化验样品。采样后,应马上封存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土壤样品采集单》(附件3)、《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土壤样品封条》(附件4),并签字确认。土壤样品采集原则为:

  1.每个评价单元内至少布设1个调查样点;

  2.项目区大于1000亩时,每连片1000亩不少于1个调查样点;

  3.项目区小于1000亩时,每个项目区至少布设1个调查样点;

  4.水田、旱地每种地类至少采集1个。

  (八)土壤样品检测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采集的土壤样品交送具有土壤肥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1.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阳离子交换量、耕层土壤含盐量;

  2.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状况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3.有明显缺素地块必须针对缺素选择检测相关的项目;

  4.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

  (九)专家评价

  1.评价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专家组核查资料→专家提问(意见建议)→专家评分→形成耕地质量评价报告等。

  2.评价方法。专家组根据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实地调查结果及承担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按照评价标准逐项评议,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根据《土壤肥力分级表》(附件7)和《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表》(附件8)评价基础地力,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表》(附件6),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措施建议。

  3.评价结果。耕地质量评价组织单位和评价专家组应在评价当日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报告书》(附件9),评价专家应在报告书上签字。评价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说明。

  五、其他要求

  (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价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意见书》(附件10),作为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价的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价和延期进行。

  1.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授权代表不到现场;

  2.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中止或延期评价的。

  (四)耕地质量评价工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立项时,要把耕地质量评价所需各项费用纳入预算。有项目预算的按照预算列支,无项目预算的,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技术培训,开展耕地质量评价标准宣传与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人员的技能。同时,加强耕地质量评价专家库建设,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

  (六)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评价过程的规范性。对在耕地质量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有关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七)原印发的《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验收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贺农发〔2020〕38号)废止。

  

  附件:1.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申请表

  2. 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材料初审表

  3.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土壤样品采集单

  4.土壤样品封条

  5.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实地调查表

  6.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表

  7.土壤肥力分级表

  8.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表

  9.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报告书

  10.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意见书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9338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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