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2019〕118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32号)、《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闽政办〔2016〕14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4.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构建上下联动的全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均须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农机化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农业机械监理所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机械监理所,农机监理所所长任主任,具体负责指挥小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市、县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参照省级设置。
2.2指挥机构职责
省级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处置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组织、协调处置重大农机事故,指导、协调较大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设区市级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组织、协调处置较大农机事故,指导、协调一般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县级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组织、协调处置一般农机事故,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各级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并视情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3.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或次生灾害)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3.3信息发布组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按规定负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
2.3.4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负责开展或收集第一手事故现场勘察资料和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指导)查清(还原)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根据农机事故实际需要,可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农机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3.5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2.3.6善后处理组
善后处理组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帮助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困难。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测预警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农机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隐患等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信息报告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接收农机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2.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立即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确保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3.2.2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立即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农业农村部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2.3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立即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报同级市应急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上报农机事故,必要时,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可越级上报农机事故情况。
3.2.4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肇事人、机具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农机事故等级,分级响应。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I级(重大农机事故)、Ⅲ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I级响应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及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Ⅲ级及以下响应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政府决定。当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时,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
4.3现场处置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健、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4.5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6.2装备保障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农机事故处理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3通信保障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值班室电话:0591-87811060;传真0591-87802648。
6.4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有组织、有计划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
7.2预案演练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3责任追究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参与农机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等级标准执行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等级划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按照《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8.2预案衔接
各负有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闽农机〔201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