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资金。
其中,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在各市县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础上,省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中央、省级规定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保险费补贴。其中,种植业险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7个险种。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和处置费用补贴、2013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1998年6月以来发生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以及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