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斑点叉尾鮰良好的内销势头及出口带来了一定影响,斑鮰养殖苗种放养、成鱼养殖等关键时期马上就要到来,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加不能放松斑鮰养殖的质量安全控制,江苏斑点叉尾鮰产业技术体系质量控制与饲料团队对水质管理、饲料、渔药使用、养殖等环节提出以下质量安全控制建议,以供参考。 一.养殖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控制建议养殖水源各项指标应符合GBnbsp11607 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养殖用水水质和底质应符合NYnbsp5361的要求。养殖区域明示产地标识牌,内容包括产地名称、面积、范围和防止污染警示灯等。定期检测养殖用水水质,池塘水质保持“肥、活、嫩、爽”,透明度保持在30-45cm,可采取物理方法(如栅栏、筛网、沉淀、过滤)、化学方法(如重金属去除法、氧化还原法、混凝法、消毒法及脱氮法)、生物修复方法(如微生物净化剂、浮球式生物滤法)和实施健康养殖水环境改良措施。养殖区内不用农药进行除草,养殖区内如有畜禽养殖生产,畜禽养殖区与水产养殖区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二.饲料及投喂质量安全控制建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不可避免会导致养殖企业饲料采购入场难度增加,饲料储存期可能变长,要将饲料保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处,最好要配备专门贮存和运输饲料的设施设备,定期清扫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并设有防鼠防鸟设施。防止饲料发霉、变质,因饲料一旦发霉变质后,其营养成分会受到破坏,同时会产生毒素(如黄曲霉素),用于投喂效果不好,同时导致鱼生病,影响水产品品质,甚至造成死亡。建议从对其质量有把握的长期合作饲料企业购进饲料,在此期间尽量不要更换供应商。饲料采购要从有产品批准文号、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饲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购买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斑点叉尾鮰养殖过程中使用配合饲料,其质量安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的要求。不用冰鲜动物性饲料。饲料原料及其辅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要求。对于水产用饲料一般营养性添加剂的选用还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658号)的规定。对药物添加剂应有选择地使用,且必须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的规定。饲料进场时,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药物饲料添加剂要查验“药添字”、“兽药字”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检验证。可制定书面的饲料采购、生产和贮存作业指导性文件,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渔药及其他化学剂、生物剂等使用质量安全控制建议渔药残留及非法添加有害物质是影响斑鮰质量安全最突出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养殖企业切记不可盲目超剂量、超疗程等不合理使用药物,指定专人负责渔药和其他化学品的使用,用药剂量严格按处方或兽药(水产用)标签执行,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药(包括药物性饲料)后,应对用药的养殖单元进行标示,注明停药日期和允许捕捞日期。采购的渔药及其他化学剂、生物制剂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许可证。应经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或GMP认证的兽药企业购买有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等级许可证号的兽药(水产用)。购买时应注意药品名称与渔药的产品质量标准,仔细阅读标签,认清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等,必要时可通过含量测定确定药品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范围。指定专人负责渔药及其他化学品的储存,防止无关人员随意接触,明确了解药品本身的理化性质,如硫酸亚铁、硫代硫酸钠等易吸潮变质;硫酸铜、硼砂等易风化;漂白粉、浓氨溶液等易于挥发或逸散;维生素C 、氧化钙(生石灰)等在空气中易氧化或吸收二氧化碳而变性;生化和生物制品等易受热而变质;过氧化钙、过氧化氢溶液、二氧化氯等易燃、易爆;各种抗生素易过期失效;中草药及其制剂易霉变等等,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进行储藏保管。及时了解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和标准,密切关注最新公告和最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农业农村部2002年公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2015年公布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2018年1月决定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农业部2683公告),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做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工作,尽快提高养殖从业者规范用药水平,农业农村部渔业局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相关专家,制定了《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19年1、2号》,这些都是斑鮰养殖从业者需要密切关注和学习的通知公告,在购买、进场、贮存和使用药物各环节都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要求进行。 四.养殖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建议1、苗种引进应评价苗种供应方质量保证能力,从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或良种场购买已具备检疫合格证的苗种。防止所购苗种含有禁用药物残留,必要时请供方提供禁用药物检测报告,有技术条件的养殖场可自己开展重点禁用药物残留快速筛查。2、养殖管理疫情防控期间,饲养和管理人员应该保持良好的清洁习惯,进入养殖区人员宜穿着工作服,进出场前做好消毒措施。外来人员或饲养管理人员离开养殖场再进入时,要确保不将外来病原带入。应定期对养殖工具、饲料台进行消毒,养殖工具宜专池专用,或进行消毒后再换池使用,防止交叉污染。水产养殖场产生的污水、污物和废弃物等要进行控制,防止污染养殖环境,并进行无害化处理。3、生产记录与养殖档案建立详实完整的生产记录和养殖档案,保证斑鮰生产质量追溯,主要包括放苗前的水质检测报告、环境检测报告、苗种购买记录与投放记录、投入品购买与进出库记录、日常生产及监测记录、病害防治记录、收获前产品检测报告等。4、产品质量检测有条件时出场前进行常规监测,特别关注国家市场管理总局和农业农村部每年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中的指标,如2019年开展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农业农村部)中药物残留抽检项目氯霉素、酰胺醇类、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磺胺类、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等。鼓励养殖企业开展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为尽可能减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养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省斑点叉尾鮰产业技术体系的技术优势,充分争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群策群力,坚决赢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斑鮰养殖保质保产的全面胜利。(出处:江苏省鮰鱼产业技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