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办种〔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8〕4号),农业农村部决定2019年继续组织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抽查对象
玉米、水稻、棉花及部分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承担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查资质。严格核查企业是否依法获得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以及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生产经营档案、备案等情况。
2.查标签。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经营种子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规范,二维码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可追溯能否实现等。
3.查质量。抽取企业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棉花及部分蔬菜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抽取本辖区所有承担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企业的储备种子样品,进行发芽率检测。
二、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抽查采取省级自查与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本辖区检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将选择部分省抽查。抽查除对市场自查情况核查外,还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从各省(区、市)抽查样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部级抽查样品,统一安排检测。
三、进度安排
2月21日前,各省(区、市)完成企业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抽查样品清单报送种业管理司,并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月25日前,种业管理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选定农业农村部部级抽查样品清单,并安排相关检测工作。
3月10日前,各省(区、市)将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查处结果,报送种业管理司。
4月10日前,各省(区、市)将国家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发芽率检测结果报种业管理司,并抄送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有关种子检验机构分别将农业农村部选取的部级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及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生产经营企业并报送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5月10日前,请各省(区、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抽查不合格样品清单及有关查处结果报送种业管理司。
6月底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不合格样品证据材料及异议答复建议报种业管理司。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汇总农业农村部抽取种子样品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结果,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种业管理司,种业管理司将适时通报相关结果。
四、检测安排
(一)常规质量指标检测
1.部级抽查样品检测。农业农村部选取部级种子样品的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部级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由抽样省级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测。
2.省级抽查样品检测。省级抽查样品(含储备种子样品)对应的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纯度及其他指标,由省级种子管理部门自行安排检测。
(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
农业农村部选取的玉米、水稻等部级种子样品的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具体分别由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和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承担。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农村部收集保存的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3-2014)。水稻、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效果。本次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种业质量监管职责的重要抓手。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保障行动顺利开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本次监督检查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指导,精心安排,严格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农村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要求,扎实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中,对于近年来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于其他种子企业,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要确保抽样数量,要求抽取样品数量应占被抽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作物品种数量的60%以上。
(三)科学合理安排,确保监督检查质量和效率。本次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检查、抽样、检测、证据收集固定等各项任务。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反映。
(四)严格规范程序,依法严厉查处。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扦样和检测,确保公正、规范、科学。务必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的行为,要立即立案查处。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真实等问题,要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一立案,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程序公开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方式:
1.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子检验处 张力科
电 话:010-59194513
传 真:010-59194511
电子邮箱:zhanglike@agri.gov.cn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宋伟
电 话:010-59193209
传 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