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指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由生产经营主体依据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具合格证,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了准出准入衔接机制,有利于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设计,构建全程监管体系。要系统梳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有力有序向全国推广。
下一步工作安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部署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将组织6个试点省总结试点经验,修改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关于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意见》,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组织调研,深入了解试点开展情况,召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暨座谈会,深入总结6个试点省份合格证工作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召开视频会议和新闻发布会,加强宣传引导,让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了解合格证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纳入其中。
关于合格证制度
根据2016年农业部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要点一
生产经营者是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即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等主体都可以自行开具。
要点二
生产经营者要采取自检、委托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方式之一作为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目的是对合格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要点三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和重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确保合格的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和开具日期等内容,目的是实现主体责任追溯。
要点四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