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区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方式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
1 | 武清 | 推广未审定玉米种子案 | 王占山 |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将未审定玉米种子“金庆129”送到武清区陆河种业有限公司处,由其联系到某农民种植,播种面积36亩。执法机关依据《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推广未审定玉米种子。 | 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 |
2 | 武清 | 经营劣玉米种子 | 天津君盛世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经种子质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富单10”,净度检测值为98.4%,产品标准值为99%,判定为种子净度不符合,属于劣质种子。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 | 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5000元。 |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 |
3 | 宝坻 | 经营销售劣质农药 | 李桂艳 | 接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当时人销售给种植户的农药23%醚菌.氟环唑悬浮剂6瓶,为过期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处以罚款2000元。 | 宝坻区农业农村委 |
4 | 宁河 | 生产劣质兽药 | 天津市保灵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 经质量抽检,涉案企业生产的白头翁散(生产批号 20180101)鉴别不合格、金芩芍注射液(生产批号:20180201)含量不合格,为劣质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生产劣质兽药。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11776元; | 宁河区农业农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