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是一个新兴的发达国家,不但重视工业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样狠抓不放。农业合作社就是其重农兴农的一大模式。
该国从1956年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民的需要建立农业合作社,又称“农协”。起先每个村都有农合组织,后因规模小、经营不好,到六七十年代开始动态调整,先后经历了初级、调整和成熟三个发展阶段,现已成为既能抗御自然灾害又能规避市场风险的农业经济联合舰队。
一、韩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韩国人多地少,耕地总面积为1294干公顷,农户平均耕地是1.3公顷左右,大多数为个体农业。如此小的规模如何在日益激烈的世界农产品竞争中发展、取胜?农民希望通过合作社组织达到其目的,这就是农民之所以建立农业合作社的初衷。
1、农业合作社社员。入社社员必须是居住或者户口在本地区的农民,并需缴纳一定的出资金。社员权利包括表决权、干部选举和被选举权、设施使用权、盈利分配权等。社员义务包括交纳出资金、负担亏损、合作购销等。
2、基层农业合作社。包括:地区农业合作社、地区牧业合作社、专业农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它们由该地区的农业经营者和农业法人组成,其目的是为收益提供技术资金、信贷等服务,以发展受益人的农业生产力、扩大市场竞争力为目的,提高受益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地位。合作社一般以行政区域或经济协作区为中心组建,故在合作社名称上需冠以其所属的地区名称。同一地区内不得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大会下设理事会,由社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处理合作社日常工作。合作社还设有监事会,负责监察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向社员大会负责。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并发表意见。
3、农业合作社中央委员会。合作社中央委员会是以合作社为其会员的全国性合作组织,它以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宗旨。在其首都设有主事务所,各道(省)分设支事务所。
二、韩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韩国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的团体是根据农民意愿建起来的,它以发展农家经济和维护农民权益为目的。其组织原则是:
进退自由原则。农民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自愿加入合作社,亦可自由退出,不受拥有资本多少的限制。
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这与股份公司重大股东控制其公司有着本质区别。
公正分配原则。合作社对其社员提供服务不要利润,但对外实行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其盈利一般按社员拥有合作事业份额比例公正分配。
利息受限原则。即合作社社员出资的利息一般低于市场利息,目的在于增加公共积累、扩大经营规模。
教育培训原则。除中央教育学院外还设立了六个教育院校,形成以农协大学、农协中央教育学院和农村生活指导院为骨干,以各地教育院校经营的技术培训支援团为分支的全国农业职教体系,用来进行农产品流通、金融信贷、组织管理、新型农技等知识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韩国农业合作社的几个特点
从组建方式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自上而下型的。在政府指导下,先建立农业合作社中央会,后建立基层农业合作社。
从体制层级来看,韩国衣业合作社是两级组织型的。自1981年起实行基层合作社、合作中央会的两级组织体制。这有利于中央会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听取基层意见、改进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多为基层组织及其社员办他们所需的实事。
从社会职能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综合服务型的。根据农民需要,合作社提供综合性系列化全方位服务,从生产到生活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贩卖,从信贷保险、技术信息化服务到社区文化生活、教育娱乐服务等,凡是农民需要的,都尽量予以满足,农户除专心致志投入生产外,其它事都由合作社承担。农民同合作社紧密联系在一起,结成真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民从合作社得到实惠,农协也在为农民服务中得到发展。
从政治地位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同政府合作型的。韩国中央农业合作社社长1989年前由总统任命,后改由选举产生,但仍参加政府12人经济部长会议。中央合作社向政府反映农民的要求,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保证政府农业政策贯彻落实。
四、韩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作为
一是开展金融业务。依照韩国农业法的规定,韩国没有农业银行,而由合作社中央会行使农村金融中心职能。目前的韩国农业合作社已发展成为专门的金融机构,是韩国的第二大金融中心,政府对农业发放的低息贷款百分之九十二是通过合作社提供的,同时还承担绝大部分政府农业贴息和低息贷款发放任务。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有接受社会股金、吸收社员存款、从事贷款票据贴现、债务担保和国内汇兑交易等。合作社在开展金融业务中对入股社员和未入股社员实行利率相差百分之一的差别政策,同时还规定基层社拿出百分之一上交中央社作为相互支援资金,用于“扶贫帮困”。这样,中央社就掌握了相当雄厚的调剂基金,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获取了足够的调控能力,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提供社会保障。合作社除办理社员的农作物火灾、财产、人生等保险外,还为社员提供文化教育、红白喜事、保健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经营保险业当年,就开办了家畜保险业务,后又增加了人寿保险。发展到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保险已全部由合作社承担。
三是负责销售产品。组织农产品进入市场是韩国农业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合作社在大中城市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综合商场,还有出口国外业务,共建立了20个农产品销售中心、l0个农产品超级批发市场,促进了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四是加工农副产品。全国农业合作社特别是中央社大力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细加工和深加工,以增加其附加值。与此同时,还因地制宜地开办一些农资生产企业,为广大社员生产适销对路的生产及生活资料。
五是建好基础设施。根据社员生产生活的要求,合作社不断加强大中型农业机械、运输车辆、仓储等生产流通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医疗生活福利设施建设,供大家有偿使用。
六是统一采购物品。根据社员要求,除合作社及中央委员会统一采购化肥、农药、农机具等使用生产资料外,还通过自办的连锁店经营农村日用工业品,一般低于市场价出售给社员,还包括部分进口工业产品。
七是提高农民素质。合作社十分重视普及生产经营技能教育,做到两结合:一把学习合作社的知识和学习农业知识结合起来,二把室内学习和室外实践结合起来。并通过培训,帮助社员改进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八是传播适用资讯。合作社建立了全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并与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联网,为社员的生产经营提供及时、准确、方便的科技、市场和经营管理的信息服务。韩国中央会电算情报资源本部是全国农业合作社的信息中心,早在七十年代就已建立,1972年形成了计算机网络,逐步发展成合作社网络、社员网络。除内网外,还与银行、工商、税务等外网联通。这为开展农民、农业、农村的国内外比较研究,加强国际间友好合作,推进合作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韩国农业合作社的政府推手
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并给予积极有效的扶持。
­ ——在指导思想上,不把农协看成单纯的商业组织,而是视为连接农民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抱定重视农协就是重视农民、扶持农协就是扶持农业、发展农协事业就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强国富民理念。
——在法律保障上,政府旱在1961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织法》,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地位,使其受国法规范和保护。为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后来又多次修订、完善,进一步厘清了基层和中央两级合作社的性质、目的和职能,对监督和罚则也有了更严的规定。
——在经济资助上,政府对农田基本建设的低息贷款,对农业生产的各种补贴,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资助等具体扶持办法都通过合作社农协去实施。合作社的服务设施也得到政府的大量资助。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渠道更是大开绿灯。
——在税收政策上,给合作社以税率优惠的条款。韩国一般企业法人税是20%,而农业合作社只缴5%;一般企业增值税是10% ,而农业合作社的加工企业和商店等则免税。农业合作社社员的股金分红不纳税,在银行存款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缴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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