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灵活就业者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市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新政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甘肃新闻网12月25日电 据西部商报报道:日前,兰州市政府第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明年1月1日起,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可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了,个人账户将按照不同年龄段计入,45岁以下每人每年为240元。同时,按规定缴费将与城镇职工参保享受到同等待遇。
参保范围
已参加养老险灵活就业人员
据悉,此次调整后的参保范围为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由职业者身份,已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也就是说,选择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既可以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兰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2.4万人,从明年1月1日起,他们将享受新的参保政策。
个人账户
按不同年龄段分类计入
此次政策调整中,将凡属兰州市内以城镇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人员,原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一律调整为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照不同年龄段计入,其中: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1%计入;46岁至退休的按1.5%计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领取养老金的4%计入。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24017元为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缴费24017×5.4%=1296.92元。建立的个人账户中,45岁以下为每人每年240元,46岁至退休为每人每年360元。退休后,以兰州市目前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为例,每年为1105×4%×12=530.4元,在计算时需根据个人工资的不同而计算。
参保待遇
可享受城镇职工参保待遇
另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参保是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职)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少于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的每人每月5元标准继续缴纳,即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和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待遇。在2005年年底以前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补足10年的每人每月缴纳的20元统筹补充金,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继续缴纳,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和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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