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探索一种能将不同利益主体有效联接,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串联千万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通过实现各类经营主体的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能够提升现代农业竞争力,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其实,这一类基于产业融合,以龙头企业带动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形成产业链,实现要素共享和农业提质增效的模式已有实践。而《指导意见》是在进一步探索形成全产业链的、合作关系更为稳定的、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的合作模式,并为各地出台支持农业产业联合体政策提供依据。
要素共享,金融要素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指导意见》要求,要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引领作用,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资金的引领。《指导意见》中提到,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产业链上的主体在相互提供资金支持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产品可作为贷款抵押物而无需其他的抵押品,同时因处于同一市场和产业链中,借款方的信用水平和未来的盈利能力都可以被更准确捕捉,因此建立在联合体基础上的贷款担保和资金垫付都是相对安全和便利的。
但就实践经验来看,建立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基础上的信贷关系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大部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体之间没有形成平等而稳定的关系,造成他们在合作和信贷关系层面存在违约风险。二是联合体主体即使可以有效地进行要素共享和内部风险把控,但整体却面临加倍的外部风险。产业链中主体的产品和服务均具有一定关联度,因此,一旦产业链中某一环节的产品价格或市场受到影响,整个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收入或利润都会蒙受损失;同时,整体的资金链也可能因其中的一环而断裂。因此,联合体主体不仅要在业务、要素方面互惠合作,也要合力增强相互之间的约束关系并抵御外部风险。这些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主体和包括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的外部主体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联合体内部各主体,《指导意见》中建议,坚持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另外,笔者认为,应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各主体应增强法律合规意识,合作以合规的合同为前提,提升自身话语权,确保各方的责任的完成;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披露各方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保障平等的知情权;同时,利益各方可共同制定生产预算,确保合作关系的相对稳固,提升整体运行管理效率。而作为产业链中的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还需适当提高其金融运用能力,不只是产业链金融,还可以综合运用保险、期货等多种手段提升联合体整体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将先进的资金运用理念向其他主体传递。
地方政府更高的社会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联合体内部各主体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基础上,出台符合当地特点的示范合同,规范联合体的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更好地把控联合体内部风险;设立法律援助站向各主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联合体内各方合法合规经营的履约意识,并发挥农业合作社的纽带作用。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深入了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需求,开发与之相符合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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