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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托送检权的合理运用
时间:2011-08-09 13:16:41来源:霍城县工商局作者:王霞
     消费者在提升自主维权服务品质的过程中,往往十分注重理性维权的进程和效果,却极端地忽视理性消费的必要准备。手饰、字画爱好收藏者可提请相关权威部门或人士进行鉴别的情况较多,而食品消费者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重新审视还未实际进入到规范准入状态。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委托送检权的缺位认知,是产生送检空白的主要原因。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权益保障及实现会有一个较为理性的认识,并不断在适应新的需求情况下,能够做好消费准入的必要准备。
    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且切实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消费者对食品依法行使送检权应注意事项。1、依法送检。2、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3、检验结论依法运用。
    委托送检权的合理选择。对不能有效举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与风险的非食品举报案件,应积极引导举报者行使送检权。对需提供技术手段支撑的结论,应积极向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反馈,建议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调解努力下,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况出现,理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质量安全存有异议,仍有依法送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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