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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2012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时间:2013-05-22 00:00:00来源:中国农资供销网作者:方同

运农发(财)字[2013]15号
各县(市、区)农委、农经中心(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规范各类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厅《关于对2012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晋农财发[2013]61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12年财政支农生产性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检查验收的总体要求和范围
以强化支农项目管理,促进支农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办法及项目实施计划为依据,检查支农生产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验收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不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市支农生产性项目与资金管理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本次项目检查验收的范围包括2012年中央和省安排的各类财政支农生产性项目。
二、项目检查验收权限
根据《山西省农业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农财发[2006]190号)的通知精神,单项项目中央和省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省厅各有关业务单位成立项目检查验收组进行验收;单项项目中央和省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单项项目中央和省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各级农业部门分别设立项目检查验收组具体安排检查验收工作。项目检查验收组应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下达的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对照检查验收。上一级对下级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我市单项项目中央和省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分别由市农委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项目检查验收组进行验收,业务主管科(站)长为此次检查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项目检查验收时限及程序
2012年中央与省支农项目与资金检查、验收时限为2013年5月31日前。
(一)2013年5月6日—5月17日,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支农资金生产性项目自查,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验报告(见附件1)和申请验收报告(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财务科一份,同时报市农委业务主管单位一份。
(二)2013年5月18日—5月24日,市农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项目检查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写出专题汇总材料(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报财务科,一份报监察室;同时填写《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表》(见附件3),一式叁份,一份由项目单位存档,一份由组织验收的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由财务科存档,作为备查或审计的依据。
(三)2013年5月25日—5月31日,在各县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检查验收基础上,市农委财务科会同委项目监管科、纪检监察室进行重点抽查,并写出专题汇总材料(见附件1),报厅财务处备案。
(四)2013年6月1日—6月30日,由厅财务处会同厅监管处、纪检监察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抽查。
四、项目检查验收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委、农经中心(局)及委属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力求在2013年5月24日前完成项目检查验收与汇总工作。
(二)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2012年行文有专门项目验收办法的依据其办法进行验收。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资金到位一年内,必须完成项目任务并按程序进行验收。
(四)对于尚未完成的2012年中央和省支农项目任务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同时将未完成原因及项目目前实施情况在汇报材料中按规定时间上报厅财务处。
(五)各验收单位要准确把握工作任务、工作思路,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市农委将根据重点检查情况,通报检查验收结果,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将视情况暂停该县项目申报资格。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鼓励和总结推广,真正把2012年项目验收工作扎扎实实做好。
附件:1.财政支农项目与资金检查(验收)报告(提纲)
2.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报告格式
3.2012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检查)表
4.2012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检查验收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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