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长县政办发【2013】52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效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原则:重点扶持在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影响带动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优、农民增收幅度大、有包装有商标有认证、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在全县具有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知识培训。
2、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县农经局备案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其中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参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
2、合作社成员符合《合作社法》要求,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
3、运行机制合理。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制度、健全的机构、独立的银行账户;
4、与成员的服务关系比较稳定。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能对成员开展及时、有效地服务;
5、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规划,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
6、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一般农民收入20%以上。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和方法:由县农经部门牵头负责,县级项目由农经部门根据各合作社备案情况,按照每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扶持方案进行实施;县级以上项目依据各级项目申报指南、按照申报程序,提出上报项目建议并指导其填写项目申报相关内容。分别逐级上报。
第七条 县农经部门依据县财政本年度预算情况制定本年度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农经管理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经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专项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一财务核算,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监督。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平均折股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向县农经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农经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国家、省、市项目依据上级验收文件精神,中心制定验收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一经查出,县农经管理中心将追回项目资金,涉及各级示范社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以后三年不再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