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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时间:2014-01-03 00:27:27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刘毅

     县农产办〔2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主体,增强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带动力,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磐政〔2013〕81号)精神,现将新一轮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依法登记:合作社依法登记1年以上,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颁发社员证。成员数3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单个成员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生产者成员出资比例占50%以上。
  2.建章立制:有经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活动正常,设立专门会议记录簿。合作社建立成员入退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开。
  3.财务管理: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实行财务公开,设有成员账户,内容记录齐全。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按时参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培训。
  4.盈余分配:按照章程规定提取的公积金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基础设施: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净资产在注册资本以上。
  (二)经营品牌化
  6.产业优势:产业属所在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或优势农产品。
  7.生产规模:种植业类达到300亩,食用菌50万袋,畜牧业类存栏能繁母猪150头、年生猪出栏量3000头,家禽年饲养量达到2万羽,水产养殖达到20亩。有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其中: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5台套,统一耕种、收割、植保等作业面积达到1000亩次。
  8.经营服务: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配送农业投入品比例30%以上或统一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30%以上。合作社统一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
  9.品牌建设: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的30%。
  (三)生产标准化
  10.生产标准:合作社产品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总生产面积的50%以上。
  11.生产技术:合作社有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技术顾问开展生产技术指导。
  (四)成员知识化
  12.培训成员:每年组织成员开展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等业务培训,提高成员的生产水平。
  13.社会效益:带动当地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
  (五)产品安全化
  14.质量控制:做到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无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与确认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经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条件考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申报材料要求
  初次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报送以下材料:
  1.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合作社工作的运行情况总结;
  3.2013年度合作社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等;
  4.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5.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情况,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成员帐户等;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合作社获得奖励证书(牌匾)复印件(照片)等;
  7.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等其他材料。
  原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填报《磐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2013年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牌匾)复印件(照片)、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局农经站(联系电话84668529)。
  附件:磐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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