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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4-11-08 10:06:37
来源:中国农民网
作者: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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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农三资办【2013】4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级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村级“三资”规范化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行为逐步趋于规范。但少数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完整、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兑现不严肃等现象,由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因此,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级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把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切实加以抓实抓好。
二、规范签订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
(一)全市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均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发包(租赁)的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程序做到“阳光”操作,并签订书面合同。对底价或评估价5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可由村经济合作社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对底价或评估价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按规定进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对底价或评估价200万元(含)以上,进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三)承包(租赁)期应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山林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其他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的,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承包(租赁)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特别是对合同到期后地上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
(五)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租赁)费的约定应当具有前瞻性。承包(租赁)费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实际、区位特点、集体资产状况、土地升值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承包租赁费。同时,要切实加强承包(租赁)费的收缴兑现管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三、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于今年4月份起签订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应使用全市统一设置下发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并将每份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经管站鉴证,同时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台账,及时登记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催收承包(租赁)款,提高合同兑现率,以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监督管理,经管站对村签订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每份合同都要进行规范性审核把关,并做好鉴证,对村合同履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督促,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抓细抓实这项工作。
附件:1.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3.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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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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