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农业发﹝2014﹞47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高新区农办、经开区农综局:
近年来,中省市有关文件多次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既是缓解“三农”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的现实需要,对此应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个人或团体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给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全面排查。按照《陕西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农业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化解风险隐患。要通过专项排查活动,准确摸清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客观判断形势,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二、进一步明确信用合作的原则。各县(市、区)农业局(农经机构)要积极指导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要引导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限于成员内部。信用合作资金的筹集和服务对象应当严格限制在本社成员内,禁止向本社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和借贷资金。二是服务产业发展。信用合作资金仅为本社成员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禁止用于其他非生产性活动。三是吸股不吸储。信用合作资金以成员自愿缴纳的信用合作股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缴纳时间和数额应当根据成员生产发展资金需求设定,不得常年、随时、大量吸收资金。四是分红不分息。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红,不得事先设定分红比例或承诺固定股息。五是风险可掌控。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当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确保筹集的资金安全稳健运行,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操作,严禁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六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以规范开展信用合作,预防和远离非法集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要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会人员的法律法规、财务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经营水平;二是对广大农民群众要开展远离非法集资、杜绝高息放贷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黑板报、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面,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警惕非法集资行为,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三是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在合作社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警示监督牌,且应载明 “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等内容,并公布监督机关(金融、工商、公安、银监、农业等部门)及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差别化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局对制度完备、治理完善、遵纪守法、运行规范的各级示范社,在财政资金支持、“三农”项目安排、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效益不理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特殊帮扶,一社一议,对症下药;对发现动机不纯、运作不规范,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平台,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放贷、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信息,提出处置意见,要依法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取缔一批,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