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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金融办淄博市银监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局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4-11-08 10:07:30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易欣

   淄农字〔2014〕93号
各区县农业局(农工办)、金融办、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公安局、工商局,高新区地事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号)要求,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市农业局、金融办、银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共同制定了《淄博市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
  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能有效整合农民合作社社员的闲散资金,解决合作社社员贷款难问题,能有效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实力,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潜在风险大,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引发问题,引起纠纷,不仅给农民群众财产造成损失,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进行引导规范,能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确保农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规范工作,切实采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引导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维护好农村金融秩序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步骤,认真开展引导规范工作
  开展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底前完成)。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上门走访、申报核查等形式,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清查,切实摸清情况,并准确填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
  (二)清理规范阶段(10月底前完成)。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依法进行清理和规范。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中的政策界限,严格进行清理规范。
  (三)健全管理制度阶段(11月中旬完成)。对继续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指导其制定专门的信用合作管理制度,规范筹集和借贷资金程序,加强信用合作资金管理。加强信用合作资金财务公开,确保信用合作资金安全。
  (四)构建长效机制阶段(11月底前完成)。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切实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逐步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
  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敏感度高、政策性强,事关农民切实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农业局为引导规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引导规范工作,金融、银监、工商、供销、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抓好引导规范工作,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好引导规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引导规范工作合力,确保引导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在9月26日前将联合工作机制组成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实施方案,11月底前将引导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及《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汇总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规范情况调查表》报市农业局(联系电话:0533—276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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