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农字〔2014〕114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渔业(主管)局、林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管理局、银监分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以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结合《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银监局、市国税局联合制定了《济宁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