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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14 00:16:23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方同

     象政办发〔2014〕18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30日
   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4〕13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为完善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和运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合作社提质提升工程建设,不断发展和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6年,新增县级规范化合作社30家以上,市级示范性合作社3家以上,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加大扶持力度
  从2014年起,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及其他有关方面扶持。
  (一)县级规范社。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方式,积极创建规范社。被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县级规范社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1万元。
  (二)市级示范社。被市农业局评为市级示范社的,在市财政以奖代补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2万元。
  (三)省级示范社。被省示范性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省级示范社的,在上级以奖代补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3万元。
  (四)国家级示范社。被农业部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社的,在上级以奖代补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5万元(省级示范社直接升为国家级示范社的不属奖励范围)。
  (五)联合社。由5家以上规范社联合发起设立,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规范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在市财政以奖代补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2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创新模式。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职责,支持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和农产品加工物流业,着力拉长产业链和服务链。总结宣传一批经营机制的创新模式,营造支持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每家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化建设工作日程和实施方案,确保合作社规范发展有序推进。
  (三)规范建设,提升发展。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于每年9月底之前组织开展申报、验收和认定工作,每两年对规范社进行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规范社称号。今后对合作社的扶持、项目申报、立项、示范社评选,都以是否取得规范社为前置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国家、省、市级示范社的培育提高工作,要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确保全县合作社规范发展取得实效。
  附件:1.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标准
   2.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3.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复查管理办法(试行)
   4.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复查)申报书(附件下载)
Tags: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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