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昨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拟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2012年以来,已有超过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29件相关议案。这些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业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频繁,较难制定和实施长远规划,也不便与基层政府工作对接。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草案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有利于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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