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尹训银)“我花157万元购买了一台路面冷再生机,却发现环保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现在机械闲置,贷款也无法偿还。”近日,周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山东记者站反映了自己遭遇,要求厂家退机并赔偿20万元。
环保不达标
今年3月份,周先生花费157万元向山东省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工机械公司)购买了一台路面冷再生机,其中贷款额度为94万元。路面冷再生机是为适应城乡道路建设而设计制造的道路施工设备,作业时在对旧沥青路面进行铣刨、破碎的同时,添加稳定剂(水泥、石灰、水等),就地拌和通过整形、压实而形成新的道路基层。
今年10月,正在施工的机械突然出现故障停工。德工机械公司派来的维修人员检查后告诉周先生,该机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周先生找出机械的发动机合格证才发现,该机械的排放标准是“国第Ⅰ阶段”,但自己与德工机械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或企业标准,该设备发动机为国Ⅱ标准排放”。
随后,周先生了解到,环保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
由于环保排放不达标,有关部门禁止该机械上路作业,目前,周先生购买的这台路面冷再生机已经闲置。
厂家仍在销售
11月15日,周先生来到德工机械公司找到总经理助理王某,要求退机赔偿,遭对方拒绝。
11月16日,周先生来到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建议周先生去质检部门反映问题。随后,周先生来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有关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问题,需要落实一下再回复他。
11月20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电话回复周先生称,依据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部2016年第5号公告,举报德工机械公司应由环保部门受理。
近日,德工机械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某向记者表示,周先生购买的这些机械都是以前生产的,环保排放标准都不达标,该公司现在依然在继续销售环保不达标的路面冷再生机。
合同约定应履行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既然周先生与德工机械公司所签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该设备发动机为国Ⅱ标准排放”,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德工机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国Ⅱ标准排放的机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周先生索要经济损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损失计算。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首先应由有关部门来确定德工机械公司生产的路面冷再生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在确定责任的情况下,周先生的合理诉求和必要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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