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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6-03-16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作者:

  晋农种子发〔2016〕2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农种发〔2016〕1号)和《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7号)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市、县农委及有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种子法》学习贯彻工作

  (一)提高学习贯彻《种子法》的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是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要求和落实国家现代种业发展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新《种子法》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创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必须准确把握新修订《种子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学习贯彻《种子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开展《种子法》学习宣传工作。学习宣传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突出县级、覆盖全面”的原则,全面开展《种子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省级重点对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涉种科研单位及骨干种子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受训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种子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条款,切实提高依法治种的能力和水平。市、县农业主管部门重点对辖区种子企业、种子经营户、种植大户等开展宣传培训,特别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全覆盖培训辖区内种子企业和种子经销商、经营户,使种子从业者掌握《种子法》的新要求新规定,提升守法自觉性和源头风险控制水平,规范种子科研、生产、经营行为。在培训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种子法》进村入户的宣传普法,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社会广泛监督,营造人人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种子法》贯彻落实到位。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种子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抓好《种子法》的贯彻实施。一是争取履法的保障支持。对新增的法定职责和管理职能等事项,要积极与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必要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设备设施等保障支持,确保全面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和种子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紧清理修订地方规章制度。省里将启动《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修订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开展贯彻实施《种子法》调研,共同推进《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和种业现状,认真梳理种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种子法》精神的要及时清理废除,不适应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三是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贯彻实施《种子法》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反映《种子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有序衔接。各市农委要加强辖区内各县《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并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本市贯彻实施情况报送省农业种子总站。省农业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贯彻实施情况督查,共同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依法保障该省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增强种业创新发展活力

  (一)建立种业创新激励与保障机制。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加大种业创新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双轮”驱动以科研单位为主的基础性源头创新和以企业为主的商业化应用创新;研究建立自主研发新品种推广后补助机制,促进新品种选育研究和推广应用;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形成的种业科研成果依法公开转让制度,禁止私自交易,规范成果转化行为。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化改革,探索建立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违法行为,保护育种创新积极性,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坚持先行先试,加强政策创设,积极探索鼓励支持创新的新路径,激发种业创新的最大潜力。

  (二)完善品种管理制度。围绕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以培育优质、高产、多抗、广适和适宜机械化的新品种为目标,调整优化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品种测试评价体系。拓宽品种试验渠道,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鼓励符合条件的种业联合体自主开展品种试验,并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建立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制度,明确引种者责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全国统一、部省协同的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三、突出主体,加快培育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种子企业

  (一)强化分类指导。企业是种业发展的主体。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扶持种子企业发展作为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任务,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种业转型升级。对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要积极培育其向“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扶持做大做强,引领现代种业发展;对区域优势明显、专业特色突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马铃薯种薯、杂粮良种、蔬菜育苗、小麦良种等特色企业,要引导做专做精做优,重点做好区域化、专业化、规范化、特色化种子生产,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良种支撑。

  (二)创优发展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注册资本、先证后照等准入前置条件,最大限度简化许可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种业科企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真正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争取海南南繁基地建设投入,建立完善该省南繁核心基地,为企业搭建育种创新公共平台。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为企业推品种、创品牌提供平台支撑。帮助优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治理结构优化,加快企业重组升级。引导企业实施可追溯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种子质量认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建设种业电子商务平台。

  四、强化职能,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理顺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加了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对种子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从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的大局出发,强化种业全程监管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理顺管理职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由事前许可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新型种业管理体系。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明确细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法履行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品种管理、质量监管、市场监管等管理职能,切实抓好种业发展规划、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落实种业政策、信息采集分析、行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各级种子管理队伍,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技术等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强化管理能力建设,改善品种试验、展示示范、检测及监管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加强种业信息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互通种业数据信息平台,汇集品种保护、审定、登记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标签等信息,构建从品种选育到种子零售的数据链,用信息化贯穿种业监管全过程,提高管理效能。

  五、明确责任,依法履行种子管理职责

  (一)严格企业准入许可管理。对照新《种子法》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许可标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杜绝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跟踪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条件变化,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坚决依法吊销,对“注销、撤销、吊销”企业的许可证及时向社会公告。针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或代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立县级备案制度。利用种业信息平台开展在线申请、许可审批和网上备案。

  (二)加强品种管理。改进和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工作,规范品种试验审定程序,严格执行参试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加强品种区域试验技术指导和试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品种试验审定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启动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对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要依法做好登记品种受理审查工作。推进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工作。各县要加强品种种植安全跟踪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在品种筛选推荐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效规避农业生产风险。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种子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在关键季节,突出重点作物、重点区域,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强化种子质量、真实性和标签的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切实防止非法种子流入市场。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坚持案件信息公开,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建立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将违法纪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各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县依法监管工作的督导,强化行政问责,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转基因种子监管工作,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的高压态势,下移监管重心,加大排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绝不姑息。对未经批准私繁滥制转基因种子的,要查早查小,并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对非法销售转基因种子的,要没收种子并追查违法主体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宣传,让广大制种户和种植户了解转基因种子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自觉守法。

    山西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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