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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地方法规在上海获通过
时间:2017-06-27来源:解放日报作者:

  据解放日报消息 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法规。

  明确建立失信主体名单

  此次立法吸收并采纳了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为今后信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比如,上海首创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目录管理的制度,该做法已在全国各地复制推广。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目录编制的内容和流程,同时针对当前“无序乱归”“信用滥用”的现象,又创设性地提出了“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组织评估和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意见的程序。

  条例规定,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此外,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还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等。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鉴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会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声誉等带来较大影响,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信用惩戒时不得超越权责范围和裁量限度,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与失信主体的失信事项相关联。相关惩戒措施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未经公布的信用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此次立法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贯穿整个条例始终。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要求,“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还规定,采集个人信息的,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条例在“权益保护”的专章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规定了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 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提供救济渠道,规定了纠错权,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撤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要及时删除;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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