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却是空白。今日发布的《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No.4》(以下简称《蓝皮书》)透露,这个问题或许有解,目前多个省都出台地方性的土地整治法规,《蓝皮书》认为,这为制定国家层面的《土地整理条例》奠定了基地,并积累了经验。
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编著的《蓝皮书》指出,近年来,制定《土地整理条例》的呼声不断,其中, 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提出:“健全土地开发整理法律法规,制定《土地整理条例》,修订《土地复垦规定》”;2012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积极推进土地整治立法工作。适应土地整治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土地整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进一步巩固土地整治的法制基础”;2016年12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再次提出:“加快制定《土地整治条例》。”
尽管国家层面的法规仍在酝酿之中,但是,地方土地整治专项法规建设却取得突破性进展。据《蓝皮书》介绍,近些年来,湖南、贵州、山西、浙江、山东等省先后颁布实施土地整治条例。湖北省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湖南、吉林、甘肃、浙江、江苏、河南、湖北、陕西等省份出台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或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陕西省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为国家层面土地整治立法奠定了扎实基础。
此外,2016年,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对耕地、生态的建设与保护;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从法律层面推动内涵式、集约式发展;广西颁布了第一部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将国家与地方政策在实施层面具体化,确立了土地整治制度、措施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填补了广西土地整治立法的空白,也为我国土地整治事业的法治化建设探索了宝贵经验。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土地整治机构相应的法律地位;《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也已经研究形成初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