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
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有效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二)坚持对标国际,开放引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注重要素整合和产业配套,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动综合保税区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发展新变化,尊重市场规律,因势利导,量质并举,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辐射带动作用。
三、发展目标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四、主要任务
(一)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
1.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3.释放企业产能。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
4.促进内销便利。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5.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总署负责)
(二)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
6.促进研发创新。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7.建设创新高地。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8.优化信用管理。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9.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药监局、海关总署负责)
(三)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
10.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海关总署负责)
11.便利货物流转。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负责)
12.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
13.促进文物回流。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负责)
(四)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
14.开展检测维修。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负责)
15.支持再制造业。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16.创新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海关总署负责)
(五)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
17.发展租赁业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8.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
19.支持服务外包。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20.支持期货交割。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证监会负责)
21.推广创新制度。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推动本意见贯彻落实。
海关总署要继续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发挥东部地区创新引领作用,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提高开放水平。要继续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综合保税区设立、整合的审核和验收程序,加强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认真落实任务分工。支持综合保税区制度创新,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积极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综合保税区发展质量,协同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综合保税区的申请设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19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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