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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将获七方面政策扶持
时间:2009-12-11来源:三农市场昂作者:夏明

  8月1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意见》提出,将在7个方面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是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
  
  二是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
  
  四是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知名品牌。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
  
  五是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依法采伐自有林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六是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
  
  七是依法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依法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应当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
  
  《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抓好典型,大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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