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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12-27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易欣

各市、县(市)农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是贯彻落实中央惠农强农政策,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上报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农业部门要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将有关信息核准。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要求落实专项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按实发放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
二、落实资金,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政策规定
无害化处理按照每头猪8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40元,省和省以下财政承担40元,其中省财政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补助33.6元、20元、13.6元,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6.4元、20元、26.4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设立生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安排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据实使用。
三、严格履职,规范生猪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
(一)规范无害化处理。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后,应立即派2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确定死亡病因,核实病死猪基本情况,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监督指导养殖场主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规范现场证据采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无害化处理现场应采集照片,作为无害化处理证据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现场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2),详细记录无害化处理时间、数量、养殖场主个人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经养殖场主、在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要逐一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对相关证据分批进行登记保存,确保病死猪证据材料一批一档,证据齐全。
(三)明确数据上报时间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按程序从严逐级审核辖区内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据。各市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1月25日前将半年度统计表联合上报至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将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上报至农业部、财政部,逾期不报,将不予受理。
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认真做好统计核查以及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国家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对因资金不落实、拨款不及时而导致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Tags: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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