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明确,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至2015年12月31日,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