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配套规定,依照国家关于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在广泛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经过内部法律审核、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已正式施行。该规定在完善投诉举报范围、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组织调解程序、举报信息的处置等方面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对于四品一械有关投诉举报,必须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严格区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与一般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同时,还根据《民法总则》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在加大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区分受理与不受理内容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保证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该规定的印发,为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更好地回馈群众诉求,树立统一的执法形象提供了更为充足的法律依据,也为天津市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好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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