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谷 物 灰 分 测 定 法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lf ash in cereals
UDC 633.1:543.273
GB 4800-84
式中:W1 ――坩埚重加灰分重,g;
W0――坩埚重,g;
W――风干样品重,g;
H――水分占样品重的百分数(风干基)。
6.2 结果的表示
两个平行测定的结果,用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的舍入见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附录C。
6.3 结果的允许差
当样品的灰分含量小于1%时,两个平行测定值之差不应大于0.02%;当灰分含量大于1%时,不应大于灰分平均含量的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兴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