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使用对象以及停药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和用量的物质。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物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3.1 抗寄生虫药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2 抗菌药
能够抑制或杀死病原菌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3 消毒防腐剂
用于抑制或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兽药。
3.3.4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制成的疫苗称灭活疫苗。
3.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 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支物自身的抗病力。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4.2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3 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
4.4 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4.5.1 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4.5.2 停药期必须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5.3 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
4.6 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7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8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4.9 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
4.10 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酸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麻醉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
4.11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来源:黑龙江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