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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蚕   豆
时间:2013-05-30来源:中国农资供销网作者:方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蚕 豆

Broad beans

UDC 635.651

GB 10459-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蚕豆的分类、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蚕豆,不适用于蚕豆中的名贵品种。

2 引用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 名词术语

3.1 纯粮率:净试样重量减二分之一不完善粒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以下几种。

3.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二分之一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2.2 病斑粒:粒面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3.2.3 破损粒:子叶残缺、横断、破碎的颗粒。

3.2.4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2.5 霉变粒 :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变质的颗粒。

3.2.6 超过5.4规定限度的豌豆。

3.3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4 杂质: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4.1 筛下物:通过直径4.5mm圆孔筛的物质。

3.4.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3.4.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蚕豆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3.5 色泽、气味:一批蚕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根据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分为以下三类:

4.1 大粒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在18.1mm以上。

4.2 中粒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在15.6~18.0mm之间。

4.3 小粒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在15.5mm以下。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蚕豆按净粮纯粮率分等,各等质量指标见下表:

等 级

纯粮率,%

杂 质

%

水分,%

色泽、气味

最低指标

一般地区

江苏、浙江、上海

1

98.0

1.0

13.5

14.5

正常

2

95.0

3

92.0

5.2 各类蚕豆以二等为计价标准。

5.3 虫蚀粒限度为10.0%,超过部分处理办法由各省规定。

5.4 蚕豆中混入的豌豆及其他淀粉质豆类总限度为3.0%,超过部分按不完善粒处理。

5.5 卫生指标,符合GB 2715及有关规定。

5.6 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蚕豆样品的扦取和分样,按GB 5491执行。

6.2 豆粒长度的测定:从平均样品中不加选择的顺序数取完整粒蚕豆20粒,顺着直尺的一边按照长度排列好,读取总长度,被20除之,即为每粒平均长度(mm),重复两次。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5mm,求其平均数,即为检验结果。检验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3 纯粮率、杂质的检验,按GB 5494执行。

6.4虫蚀粒的检验:从检验过不完善粒的样品中,不加选择的数取试样100粒,先从外观鉴定虫蚀粒,外观鉴别不准的再用小刀剖粒检验,依下列公式计算虫蚀粒百分率。

虫蚀粒(%)=

式中:n――虫蚀粒粒数;

W――试样粒数。

6.5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

6.6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

6.7 卫生项目的测定,按GB 5009.36执行。

7包装、运输和储存

蚕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粮食局、四川省粮食局、陕西省粮食局、河北省粮食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民、黄淑德、王银成、王志道、兰玉铭。


Tag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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