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蚕 豆
Broad beans
UDC 635.651
GB 10459-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蚕豆的分类、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蚕豆,不适用于蚕豆中的名贵品种。
2 引用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 名词术语
3.1 纯粮率:净试样重量减二分之一不完善粒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以下几种。
3.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二分之一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2.2 病斑粒:粒面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3.2.3 破损粒:子叶残缺、横断、破碎的颗粒。
3.2.4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2.5 霉变粒 :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变质的颗粒。
3.2.6 超过5.4规定限度的豌豆。
3.3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4 杂质: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4.1 筛下物:通过直径4.5mm圆孔筛的物质。
3.4.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3.4.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蚕豆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3.5 色泽、气味:一批蚕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根据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分为以下三类:
4.1 大粒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在18.1mm以上。
4.2 中粒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在15.6~18.0mm之间。
4.3 小粒蚕豆:豆粒平均长度在15.5mm以下。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蚕豆按净粮纯粮率分等,各等质量指标见下表:
等 级
纯粮率,%
杂 质
%
水分,%
色泽、气味
最低指标
一般地区
江苏、浙江、上海
1
98.0
1.0
13.5
14.5
正常
2
95.0
3
92.0
5.2 各类蚕豆以二等为计价标准。
5.3 虫蚀粒限度为10.0%,超过部分处理办法由各省规定。
5.4 蚕豆中混入的豌豆及其他淀粉质豆类总限度为3.0%,超过部分按不完善粒处理。
5.5 卫生指标,符合GB 2715及有关规定。
5.6 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蚕豆样品的扦取和分样,按GB 5491执行。
6.2 豆粒长度的测定:从平均样品中不加选择的顺序数取完整粒蚕豆20粒,顺着直尺的一边按照长度排列好,读取总长度,被20除之,即为每粒平均长度(mm),重复两次。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5mm,求其平均数,即为检验结果。检验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6.3 纯粮率、杂质的检验,按GB 5494执行。
6.4虫蚀粒的检验:从检验过不完善粒的样品中,不加选择的数取试样100粒,先从外观鉴定虫蚀粒,外观鉴别不准的再用小刀剖粒检验,依下列公式计算虫蚀粒百分率。
虫蚀粒(%)=
式中:n――虫蚀粒粒数;
W――试样粒数。
6.5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
6.6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
6.7 卫生项目的测定,按GB 5009.36执行。
7包装、运输和储存
蚕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粮食局、四川省粮食局、陕西省粮食局、河北省粮食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民、黄淑德、王银成、王志道、兰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