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
鉴定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根据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需要,今后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按照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拟定,报我部财务司审核同意并由我部财务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我部财务司审核同意后,由我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按照《通知》关于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Tags: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