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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特殊身份劳动者维权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时间:2016-02-22来源:市总工会作者:江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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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无论是向用人单位追讨劳动报酬,还是发生工伤需要追讨相关待遇,认定劳动关系都是其中的第一步。如果没有确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就需要按照民事法律的途径主张权益。然而,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劳动者,法律对于其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对于他们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界定?就此,怀柔法院法官结合近期的一些特殊案件,就如何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

  双重劳动行为 公司可否拒工伤?

  案例:

  张文是华昌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电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一次电路维修过程中,张文从梯子摔落,身体多处损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来,华昌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张文还和当地的新龙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新龙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华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由于张文存在不诚信的双重劳动行为,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官说法:

  有观点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对劳动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劳动市场的不诚信的道德示范。因此,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应只认定一重劳动关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诸多双重或多重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尤其在一些水电、装修、物业等行业更为普遍。而此类行业中,劳动者一般处于较为劣势地位,一旦对于其双重用工身份不予认可,不但会影响正常的用工秩序,还有可能因为相互扯皮影响劳动者后续治疗的问题。所以,对此类问题,司法机关一般不会武断地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

  当然,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赋予用工单位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可见,当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所以,对华昌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辩,法官未予认可。

  退休人员返聘 是否适用劳动法?

  案例:

  董尚是某摄影公司的资深摄影师,在业界小有名气。退休后,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代替,所以返聘其回单位工作。在工作中,由于和领导产生摩擦,董尚开始消极怠工,并在圈内散播一些单位负面信息。后来,摄影公司决定不再雇佣董尚的工作并即刻停止向他发放工资。董尚以单位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将单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董尚的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法律也无法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关于劳动者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相关劳动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此,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标准:年龄因素和身体因素。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也约定俗成对男、女员工的退休年龄形成了社会共识。在此意义下,退休人员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所区别。因此,用人单位返聘这类人员,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求。所以一般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而建立民事雇佣关系,按照一般民事争议处理即可。所以。本案不适应《劳动法》相关规定,而应按有关雇佣关系的民事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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