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家禽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牛、羊等家畜的O型口蹄疫以及所有牛、羊的亚洲Ⅰ型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家畜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检验用的家畜,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免疫。
(三)猪瘟、新城疫
对所有猪、鸡分别实施猪瘟、新城疫的全面免疫,规模化养殖场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农村散养猪、鸡免疫密度要达到90%以上。
(四)狂犬病、炭疽
狂犬病:重点抓好人口密集区以及发生过疫情地区犬类的全面免疫工作;同时抓好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免疫工作。
炭疽: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牲畜进行免疫。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根据家禽饲养周期短、出栏补栏快的特点,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年免疫、月月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针,并加强城市内鸽子的免疫。
1.种鸡、蛋鸡1)7~21日龄时(具体初免时间依照母源抗体水平确定),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初免;
2)第一次免疫后3周,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或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开产前(120~160日龄),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或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
4)以后每间隔6个月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或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加强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具体初免时间依照母源抗体水平确定),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进行一次免疫(初免前不能用新城疫疫苗免疫);对饲养周期长的肉鸡,在初免3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或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1)14~21日龄,使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初免;
2)第一次免疫后3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
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3)以后每隔10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4.商品肉鸭7~14日龄时,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5.鹅1)14~21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进行初免;
2)第一次免疫后3周,再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以后每间隔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6.鸽子等其他禽类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种用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调运前免疫
对跨省调运的种用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1)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县的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注:在以上免疫程序中,禽流感
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相同,但能同时抗H5和H9两种亚型禽流感病毒。
(二)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方式如下:1.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株):用滴鼻、点眼、饮水以及注射等方式接种。
2.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用针刺的方式在翼下刺种。
3.禽流感灭活疫苗(H5N2亚型,N28株)和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皮下或肌肉注射接种。
三、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口蹄疫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免疫,月月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春、秋两季对散养家畜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针。
1.常规免疫
春秋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两次集中免疫之间,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进行补免。
2.新生家畜免疫
仔猪:30~4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3~4月龄时进行初免;羔羊:3~4月龄时进行初免。3.种用或其他非屠宰家畜调运免疫对
跨省调运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1)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的所有县的猪、牛、羊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二)疫苗使用牛、羊:使用O型-亚洲Ⅰ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方式为肌肉注射。
四、猪瘟、新城疫免疫方案
各地要根据当地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猪、鸡规模化养殖场(户)根据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农村散养猪、鸡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常年补免。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五、狂犬病、炭疽免疫方案
各地要根据当地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
每年第一季度对人口密集区、发生过疫情地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犬类,集中进行一次狂犬病免疫,同时做好新生幼犬的补免工作。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犬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每年上半年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牛、羊,集中进行一次炭疽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实
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和口蹄疫免疫效果监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商品代肉雏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商品代蛋雏鸡免疫21天后进行监测;其他成年鸡免疫14天后进行监测。
商品代肉雏鸡免疫抗体转阳率(免疫抗体检测阳性的样本数/总抽检样本数×100%)≥50%、成年鸡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3为免疫合格。
2.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所有家禽在免疫后21天进行抗体水平检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
(二)口蹄疫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亚洲Ⅰ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牛、羊亚洲Ⅰ型液体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7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
七、其他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订购、供应工作的监管,组织好本地的免疫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订购疫苗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疫苗冷藏、运输设施建设,为基层防疫队伍提供必要的免疫用器材,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二)免疫接种时应规范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三)存栏家畜或家禽群体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尽快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或对未免疫动物进行补免。
(四)各地要对本区域家畜、家禽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应的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六)各地可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加强免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