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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经销商诈骗案成焦点波及乡镇无辜者
时间:2015-06-15 14:25:19来源:黔讯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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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电下乡”经销商被告“通过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在全国各地已经成为一大焦点,有知情人称“相关执法部门”对区域内的经销商以“诈骗罪”成立进行论处,并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金额已超数万元,另有消息称相关执法部门强行要求经销商承认诈骗行为,要求其认罪,导致执法部门和经销商关系越演越烈。

  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家电下乡经销商的处境如此难堪呢?这要从家电下乡惠农强农政策说起。

  家电下乡政策是国家应对当时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从2009年2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广以来,成果丰硕喜人。历时四年,全国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2.98亿台,实现销售额7204亿元,确实达到了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的既定目标。

  家电下乡产品物美价廉,还能得到国家补贴,而且有政府的指导价,农民比较放心购买,但是购买下乡产品时,同时带有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很少,这给经销商带来了决择难题,一个店铺有生意不做就是损失,卖了又怕收不到补贴资料,没有资料就拿不到补贴,因为销售产品时补贴款都是在货款中已扣除的,如果因无资料拿不到补贴,销售的产品就没有利润,有的产品还会产生负利,虽然很多购买者表示后期送来,还是给经销商留下了风险,有的后期真的会送来,有的根本就没送来,送来的经销商没法核对是否是本人,这给录入信息造成了困扰。

  那么问题来了,大多数经销商文化程度地,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录入信息错误、借他人户口这些行为没什么问题,认为下乡产品卖了,补贴也给了购买者,现在只是把已补给消费者的钱用别人的户头补回来,如按收支计算,先垫付了多少款再从财政要回多少补贴款,这一出一进刚好持平,看是也合道理,但是其实这些行为按规定已经违规。

  也有一部分经销商投机取巧,利用政策漏洞,偷梁换柱,无中生有,录入大量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查“骗补”行为,把一部分按照合法程序操作的人一并处罚,这造成了一批经销商无故受牵连。

  要说造成一系列的这些问题都不是单方面的,记者走访了相关资深人士,分析出了三者之间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有时几个同村人一起来购买时,他们其中有的会带齐资料,如果他们购买数量没有超过补贴规定数量时,基本就用一份农户资料,这给以后查处的多报虚报埋下了伏笔,也有补贴户转让购买权给非补贴对象购买,有的甚至把家电给了城市上班子女,这给查“骗补”工作开展造成了影响。

  经销商:普遍经销商法律意识淡薄,管理能力差,绝大多数经销商喜欢存放多了后一起录入,觉得这样节省时间和精力。但是存放越多越容易混消,使得录入的数偏差更大。

  职能管理部门:

  1、政策漏洞:《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并没规定“一定要购买者本人持有效证明资料进行购买”,只是规定了每个农村户口每类产品限购两台,如果理解为“每个农村户口每类产品限购两台,不一定非要户口本人亲自购买”,也就是说他人可以持有效的补贴资料可进行购买,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数量我们就不必过问,因为这是符合政策规定的,那购买人可借他人户口购买应该成立,他们之间也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因为是谁购买谁才能享受下乡补贴,对于那些不购下乡产品农村户口的,本来就不能享受国家下乡补贴,如果那些本来就不打算购买电器的农民将其户口资料给亲朋购买也没损失呀?

  2、审核把关不严格:经销商想要领到补贴需要提供产品标识卡、购买人农户资料、产品购买发票,在这些资料上记载了商品交易的所有信息,包括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购买的产品型号、数量,如果审核部门审核时只要稍稍抽样核对,问题不就一目了然吗?经销商申报的每一笔补贴款都是给予审核通过才打到账上的!

  3、监管部门监管缺位,实施过程中这些监管的部门又到哪里去呢?收了纳税人的钱就不应该为纳税人办事吗?

  附件: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要求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负责监管,根据国家“财建〔2011〕151号”文件对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之规定:乡镇财政所应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认真审核农民补贴兑付材料,仔细查验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材料及信息不全的,应暂停兑付补贴,有作假嫌疑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核查。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乡镇财政所必须对购买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以及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同时审核确认后,方可拨付补贴资金。对已补贴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县乡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定期核查台账,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网点进行经常性现场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备案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乡镇财政所要实现100%抽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普法工作和培训不到位,在开展工作前,应该召集区域内经销商进行普法知识教育,做系统专业培训,让这一批法律意识淡薄,不明程序操作的经销商能一切按照规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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