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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农业局关于评选菏泽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时间:2013-10-29 01:00:16来源:中国农民网作者:张海

菏农经管字〔2013〕5号
各县区农业局、开发区新农办: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建立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通 知》(菏政发〔2012〕6号)要求,现将评选2013年度农民合作社市级明星示范社和市级示范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标准和范围
(一)评选条件。农民合作社有鲜明的合作社产品,产品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或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初步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并带动明显,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两年以上。2011、2012年度已被评为市级示范社的不参加本次市级示范社评选,可参加市级明星示范社的评选。
(二)评选标准。按照《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大明星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标准评选。
二、评选数量
(一)市级示范社50个。根据2012年度各县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合作社数量和建设情况,曹县限报9个,巨野、郓城每县限报8个,牡丹区、成武、单县限报6个,定陶、鄄城、东明县限报5个,开发区限报2个。
(二)市级明星合作社10个。每县区推荐2个(开发区1个)。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一)推荐。参加评选的合作社,先由当地乡镇经管部门出具推荐材料,按照菏政发〔2010〕10号文件规定制作标准文本,逐级上报。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认真组织评选,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及营业执照、开户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成员个人账户、2012年度盈余分配方案、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产品质量认证书、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认定、名优农产品证书等复印件。同等条件下,成立党组织的、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的合作社要优先推荐。被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要如实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各县区明星示范社推荐名单要经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以农业局正式文件上报。
(二)审查。各县区将推荐文件、农民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审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农业局审定。
(三)审定。1、实地考察。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查看,量化打分。2、评审。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成立评审团,负责对初选推荐的农民合作社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分;3、审查批准。市农业局汇总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意见,然后按照评分高低依次产生市级示范社及市级明星示范社初选名单;4、公示。对评选出的市级示范社和市级明星示范社名单在菏泽市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示范社名单由菏泽市农业局以正式发文公布,由市农业局命名、授牌。市级明星示范社名单呈报市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市级示范社和市级明星示范社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市级示范社和市级明星示范社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县区在推荐和审核申报材料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里将优中选优,不搞平衡照顾,把真正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合作社评选上来。
(三)各县区于10月29日前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市经管站(附带电子版)。
联 系 人:杨珍 联系电话:5624187
电子邮箱:hzjgzh@126.com
附件:点击浏览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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