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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等5部(委、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11-08 10:07:46
来源:中国农民网
作者: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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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水办水管发〔2014〕76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水利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州)和厅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工作,按照《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管一体化进程。认真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作模式,将服务拓展到农业生产全过程,调动成员参与和投入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造血功能。赋予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末级渠系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培育扶持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
三、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各地要按照宜会则会、宜社则社的原则,结合本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特点和发展需求,选择发展类型,具备经营条件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要积极协调民政、工商、财政等部门,简化登记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加大市县财政补助标准。
四、建立与项目挂钩机制、督导检查机制。按照《指导意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我省各类农田水利及其他涉水支农建设资金优先安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好的地区。各地要筹集水利规费资金,对达到国家标准社或省级标准社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运行情况以及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督查。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报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工作进度。
联系单位:甘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
联系人:伏金定(0931-8417007,13909446973)
卢自锋(0931-8417007,13893143327)
附件:水利部等5部(委、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9月11日
Tags: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等5部(委、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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