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办发【2015】2号
各市、区委农办,工业园区社会管理局、高新区农村发展局、姑苏区发改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切实做好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工作,对促进我市合作社规范建设,实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对建立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存在宣传不到位、把关不严格、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的权威性,现就做好2015年名录工作重申并通知如下:
1.加大名录宣传力度。各市、区农经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工作的重要性,把其作为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抓手,发挥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的现实举措和创新支农项目管理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发挥乡镇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作用,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建立联系制度,全面摸清合作社发展现状,加大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工作的宣传力度,帮助合作社了解名录并积极主动申报,真正发挥名录的导向作用。
2.拓展名录申报范围。根据苏州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各地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和劳务合作社都纳入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组织各类合作社开展名录申报工作。
3.严格名录申报条件。要根据《江苏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办法》要求,严格名录申报条件。除符合《江苏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成员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并按规范要求设立成员帐户,盈余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社区股份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名册和股权登记制度,人均分红达到300元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名册和股权登记制度,并单独建账核算,采用发包经营的土地必须实行公开发包;富民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名册和股权登记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按经营效益进行分红;劳务合作社须对成员开展技能培训,对外承接业务的劳务合作社可优先申报。各地要严把名录质量关,适当控制名录入选比例,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占同类合作社总数的比例应控制在40%左右,最多不应突破50%。
4.明确名录申报程序。建立两次公示制度。以市、区为单位,2015年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申报通知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经乡镇农经部门初审,报各市、区农经部门最终审核,在政府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再予公布。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应同时抄送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并告知《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要求,明确凡未列入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不得安排支农项目。苏州市级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在各市、区所公布名录基础上审核选择确定。
5.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各市、区农经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强名录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切实提高名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名录建立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合作社组建以来未实际运作的“空壳社”,要劝其主动注销;对农民仅以土地入股、实际由大户经营的“挂名社”要引导其转为家庭农场;对同一经营主体同时登记为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翻牌社”,要劝其仅保留一种身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应给予认真指导、培训,按条件进行整改完善,经指导改进后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能列入名录。
6.加强日常动态监测。各市、区农经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督促和指导农民合作社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要在当年政府优先扶持名录中予以剔除,并不得申报下一年度政府优先扶持名录。已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应当及时向乡镇农经部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逾期不报送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政府优先扶持名录。要做好合作社日常动态监测工作,了解、掌握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成员、财务核算、民主管理等情况,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接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把真正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合作社选入优先扶持名录。2015年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请于3月2日之前报我办合作经济处。
附件:1.江苏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办法
2.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申请表
3.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公示(格式)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