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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农业服务协会总会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3-25 00:20:57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柯静

各县(市)区农协办、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转发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冀农工〔2014〕35号)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工商〔201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做好农民合作社登记和年度报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各级示范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凡有成员、成员出资额发生变更的合作社,应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目前仍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市级、省级、国际级示范社,须于2015年1月底前办理完毕。对逾期仍未办理的,将在示范社监测时撤销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属于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将向省、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提出撤销荣誉称号建议。
  二、规范联合社登记,支持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要按照冀工商[2014]3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产品和产业链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
  三、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要把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与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和贯彻落实《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相结合,不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力度。要建立农民合作社年报制度,认真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2015年起,凡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一律不得享受各类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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