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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农民合作组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评审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5-06-08 10:48:56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易欣

长农合办[2014]1号
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农办(农林水利局、农林畜牧局、农村工作局),望城区农业局,宁乡县农经局:
  为认真实施《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现将《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评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评审规则
   2014年10月27日
   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评审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基础和引领作用,市农民合作组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管理工作,指导和引导农民合作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轨道。现就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评审制定如下规则:
  一、评审依据
  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评审组组成
  按照部门联合评定原则,市农民合作组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评审组,成员由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发改、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农经等部门专家组成。
  三、评审组职责
  1、评审组对市农民合作组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并在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对区县(市)推荐申报的AA、AAA级农民合作社进行评审,确认其等级资格。
  3、每年参与农民合作社专题调研活动2-3次。
  4、代表市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分类评级管理工作,提出农民合作社发展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方式
  1、分类定级采取自愿申报、区县(市)推荐、据实评审原则,不定计划,不下指标,评审每2年组织一次。
  2、每次评审由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评审组专家库随机抽出5位专家参加。
  3、资料审查与现场考查相结合,对评审过程中有疑问的申报对象,可经过实地考查后再进行评审。
  4、审查考查完毕后签字确认评定意见,五分之三以上的评审成员同意才能确定评审等级。
  5、评审结果报请市农民合作组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颁发《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证书》并授牌,同时,在《长沙晚报》、《长沙农经网》上公示。
  五、评审工作要求
  1、自觉学习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掌握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实践。
  2、坚持原则,严格标准,认真履职,客观公正,团结协作。
  4、实行评审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及直系亲属利益相关的合作社的评审工作。
  5、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参评合作社的评审信息。
  6、不得传播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信息,不得私自更改参评合作社的任何资料。
  3、不得有接受合作社的宴请、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7、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评审的,应提前3天告知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8、积极主动宣传合作社分类评级的意义、内容及成果运用。
  六、评审工作保障
  1、评审工作所需资料、数据、文件及工作场地等,由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
  2、评审组成员开展调研活动,由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事宜,区县(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合作社做好配合工作。
  3、评审组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参加评审、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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