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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时间:2013-02-01来源:作者: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是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集中监管的有效手段。目前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的规模不断扩大。有资料显示,一些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督,往往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样、评标定标标准缺乏刚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场外交易使得虚假和串通招标投标依然普遍存在。统一交易场所的建立对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2002年 3月8日)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2009年 7月9日)规定,“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上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几点要求: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和“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目前很多行业和地区,招标办、招标协会、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在职能、人员、场所等方面没有实现严格区分。

  招标办应该定位于《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所述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是很多招标办并没有列入行政机关序列,往往是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也没有列入公务员,为事业编制或聘用人员。关于此的改革,还涉及到广受关注的事业单位改革,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2011年3月23日)提出的“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进行改革,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同时,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确定审批、备案事项,依法行政,减少对具体事务的干预,重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

  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协会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从业队伍建设、行业制度建设、行业信息体系建设、为会员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招标协会应立足于行业服务功能,各级招标协会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下共同工作,建立协作联动工作关系。

  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就涉及到交易场所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划分,目前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场所提供服务的范围有很大区别。例如某省级行业交易中心,只是单纯的提供场所、电子设备等会议服务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相当于网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文件备案、信息发布、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都由招标办负责;但更多的交易中心与招标办合署办公,交易中心参与了上述全部工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范围主要应是提供会议服务,包括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设施、多功能开标厅、多功能评标室、商务中心等;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也即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是强调交易场所的独立性,按制度设计应直属与同级人民政府,实现“管办分离”, 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统一交易场所的建立要与正在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紧密联系,毕竟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经成为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其本质上与有形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和“统一”

  设立的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前县(区)一级大多设有有形建筑市场或分中心,该级别的交易场所要与市级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实现有效整合,推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察监督、统一地点办公、统一收费标准。如所管辖市级已设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原则上不应再设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避免重复投资和管辖权的冲突。

  “统一”应指建立跨行业的交易场所,按《条例》第四条,应整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业,但目前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还没有设立交易场所,铁道行业由铁道部垂直管理,商务行业主要由商务部、各省商务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监管,未设立有形交易场所。 2011年,住建部《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大纲)》已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为其他行业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创造条件”;2012年1月,有关媒体报道,铁路专业工程项目全面进入北京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此前园林绿化、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也已进入该市场开展招投标。现有的各市级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主要整合了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探索性的工作,整合了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行业。其已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范畴,这也为今后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融合,推进招标与拍卖的关系研究提供了“体制改革”的试验田。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整合”,通过置换、合并现有资源实现,而不单是新建,要减少财政支出和重复建设,避免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认为其潜台词是“允许收费的”,收费的性质应当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应按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批,收费内容应与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致。

  目前,交易场所一般会收取“综合服务费”,包括了对提供会议服务支付的费用、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也即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支付的费用。

  信息发布的费用应是免费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2000年7月1日)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由于中标公示、招标文件等信息一般也由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网站发布,作为“指定媒体”也不应该收取相关费用。目前,一些指定媒体往往与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系统联动,通过年费、CA证书、电子签章等形式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认为是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支付的费用。

  上述费用应当按照场所和电子系统使用成本(非建设成本)核算,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不应以行业、中标金额作为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买单,以保持交易场所的中立性。上述某省级行业交易中心,其场所由该省级机关调配划拨而来,电子系统由该省级机关通过财政资金立项建设,场所的日常维护、电子系统的技术支持由该省级机关通过财政购买服务的方式产生两家单位,参加招标投标的各参与方无需再支付费用,较好地保持了交易场所的中立性。

Tags:统一 招标投标 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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