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批准发布的这两项新标准,将进一步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
新标准不允许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而欺骗消费者。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标签上必须使用同一字号。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新标准要求必须标示具体的名称。如要求不能只标示防腐剂、甜味剂,必须标明苯甲酸钠、糖精等。
较长时间贮存不易变质的包装食品,如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盐、固态糖等,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新标准提倡并鼓励一般食品标签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特殊膳食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分。
新标准还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标示营养素含量水平声称、营养素含量比较声称和营养素作用声称。如低能量、低脂肪、低(无)胆固醇、无糖、高钙,并可以在标签上标示“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等营养知识。
新标准还明确了营养成分的标示方法及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要求。
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广大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新标准发布后留有一年半的实施过渡期。
此前,我国关于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分别是1988年制定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1993年制定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来源:黑龙江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