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办办发[2013]156号
各市农委、吕梁市、长治市农经局:
为贯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33号)中大力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发展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的有关精神,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创新流通模式,扩展农民增收渠道,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经我厅市场信息处、经管局共同与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协商,拟在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直销专区,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山西省农业厅,按照有关条件,以自愿为原则,组织、遴选全省规模较大、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驻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进行经营。
(二)太原市裕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直销专区,以优惠条件提供2000平方米营业场所及冷库、库房等设施,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直接对接。
(三)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负盈亏。
二、物流园提供的优惠条件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直销专区
在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水果、小杂粮、肉类、粮油五大直销专区,每个专区设立20个农民合作社销售点,共100个标准销售点。
(二)减免费用
1、商铺租金、管理费、物业费免收两年,第三年收取50%,第四年起收取100%。
2、交易费两年内收取50%,第三年起收取100%。
3、两年内冷库、库房租金按照成本费收取,第三年起收按标准收取。
(三)提供小额贷款
物流园小额贷款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提供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服务。
(四)代理交易
物流园相关机构可根据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情况,签订代理交易合同,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义务
(一)在“专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或主要)是本合作社的产品。其产品应按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确保质量安全。
(二)在“专区”销售的农产品,其产品应明确标注产品品牌、商标或本专业合作社全称,便于促进质量安全追溯。
(三)凡入驻“专区”的合作社,因特殊原因无法经营时,需向省农业厅和农产品物流园提出书面说明,由省农业厅和物流园另行安排,不得私自转让、转包、出租等。
(四)凡入驻“专区”的合作社应自觉遵守园区的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四、签订合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农业厅初步遴选后推荐给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由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
五、要求
(一)各市根据当地产业优势、地域特色,在蔬菜、水果、小杂粮、肉类、粮油五大类范围内选择10-15家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科与经管办商定并加盖公章,于8月12日前分别上报省厅市场信息处、经管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能够常年供应相关产品。优先选择拥有商标及绿色、有机、无公害认证产品及受过各级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系单位:市场信息处
联系人:张康萌
联系电话:0351-8235067
邮箱:nytzkm@163.com
联系单位:经管局
联系人:武东轶
联系电话:0351-8235253
邮箱:sxnjxx111111@163.com
附件1: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基本情况介绍
附件2: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驻山西裕吉农产品物流园基本情况统计表